《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1/16    阅读量:1095次

        12月22日,东莞市政府颁布《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办法》是我市首个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明晰企业信用监管有关规定,探索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全面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定位

  信用监管是建设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省就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有关部委先后签署了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多份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初步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今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条例》专设“信用监管”章节,对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信用分类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深化信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国家到地方,整个“严管”的制度设计框架已经非常清晰,就是要全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

  东莞作为商改试点,在改革红利的逐步叠加下,全市市场主体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全市2013年新登记市场主体10.6万户,2014年新登记11.4万户,2015年新登记12.3万户。而仅今年1-11月,新登记市场主体达15.8万户,全市累计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80万大关,达到82.9万户,创下历史新高。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活力持续激发,监管体量大幅增长,新业态主体不断涌现,仅依靠政府监管力量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监管形势的需要,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促进企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管,推动建成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成为了加强“严管”的必由之路。早在2014年,东莞在企业信用监管方面就先行一步,出台《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并自主开发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整合各部门的涉企信息。但是,由于全市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各部门的推进力度不一,信息公示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各部门对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管理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今年5月份,东莞获认定为全国12个、广东唯一一个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城市。《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作为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措施之一。贯彻全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工作部署,市工商局在市政府的统筹下,细化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发挥东莞商改先发优势,全力构建“一个办法、两张清单(企业信息公示清单和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清单)、两个支撑系统(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为核心的企业信用体系。“1+2+2”体系的基础,就是《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制度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化了下来。一方面,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同一企业名下,并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有利于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机制保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诚信自治水平。另一方面,市场监管从依靠传统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手段,向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信用监管手段转变,政府切实转变职能,减少对企业直接干预,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管理,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推动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办法》作为我市全面深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东莞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办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对部门信息归集的提供主体、归集范围、时限,以及信息公示的渠道、标准和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明晰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管理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设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筹归集、公示、管理企业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市工商局承担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责任,统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系统的技术支持。行政部门负责企业信息的记录、上传、更新、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并依法开展企业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二)明确信息归集的相关要求。明确信息归集的范围、规范、时限、交换渠道。将企业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建立企业信息公示清单,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项目和内容。行政部门按照清单将企业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明确信息公示的相关要求。明确信息公示的期限,以及信息公示的更新、更正、异议处理程序。要求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基本信息的纸质证明,行政部门通过系统进行比对、校验后,应对打印的证明予以认可。

  (四)明确信用约束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核、表彰评优、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招投标、进出口、出入境、政府购买服务、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应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和考量因素。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支持激励手段;对有警示信息记录企业,采取八类重点监管和约束、限制措施。各部门分别制定信用约束管理办法。需要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由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市工商局会各部门编制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清单,明晰信用约束管理的对象、手段和措施,并通过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信用联合惩戒模块,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信息共享、验证反馈等动态协同。

  (五)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规定参照执行的情况。规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参照《办法》规定执行。企业拒不执行生效司法判决、裁定的信息,参照《办法》规定进行归集、公示。

  三、《办法》的创新点和亮点

  (一)明确信息公示的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更加规范、统一、透明。信息归集公示是信用监管的基础。过去,虽然政府部门掌握企业的信息,也对外公开,但是具体公开哪些内容,并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梳理,各部门信息公开没有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关联性不充分。《办法》明确了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归集并公开涉企信息的原则。同时,也明确了按照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四个方面对涉企信息进行分类归集,并作了具体列举。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作为关联,将信息整合归集记于同一企业名下,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形成企业的全景信息画像,保证公示信息的完整统一,方便各部门掌握企业的全面情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方便公众系统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防范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二)统一信息公示的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平台。过去,企业的各类信息呈碎片化状态散落在不同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门户网站。《办法》明确要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的数据归集,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集中公示,有利于真正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全面公开。各部门分别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清单,对照清单,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包括工商登记、许可审批、企业年报、监督检查、表彰奖励、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等,录入上传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工商局升级改造现有的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和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对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归集、管理和公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公众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企业信息,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做到“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同时,系统按照国家数据标准开发建设,可以与国家、省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目前,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基本完成升级改造。下来还将同步开发公示系统的移动端,将企业信用查询功能嵌入微信“城市服务”平台,探索拓展“移动互联网+信用查询”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社会公众。

  (三)开辟互联网证明打印和查询验证通道,有效为企业节省办事成本。企业在办理表彰申报、商贸交易、银行贷款、仲裁和诉讼等事务过程中,往往要用到企业基本信息纸质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以往需要到部门窗口打印,耗费了企业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以企业的工商登记机读资料为例,这个材料只能在市工商局窗口打印并盖章后,才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办法》其中一个创新和突破,就是明确允许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打印企业基本信息,各部门对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予以认可,省却了群众来回奔波的烦恼。每一份通过系统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打印页面下方会记录信息更新时间和打印时间。同时,打印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具有唯一性的标识码,并在后台保留一份与该标识码相对应的PDF文档,加注数字签名,确保不可篡改。行政部门收取该资料时,可以在公示系统输入标识码,调出系统后台对应保存的PDF文档进行比对,以查验其真实性,防范不法分子弄虚作假。现阶段正在做系统打印模块测试,近期将首先开通工商机读资料证明打印服务。随着数据归集的逐步完整,这一服务将拓展到其他行政许可领域。

  (四)细化行政部门对失信企业的约束、限制措施,完善信用约束管理机制。在此之前,虽然其他先行地区较早地出台了有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信息公示方面,鲜有对企业约束的具体规定。《办法》明确了行政部门对有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可视其情节采取八类重点监管和约束、限制措施。八类措施包括: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从严审查、依法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三是取消行政便利措施的资格;四是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五是限制参加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及诚信公示活动;六是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七是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相关职务和参加评先评优;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约束限制措施。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企业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同时,《办法》也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在信用贷款、项目合作、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中,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使用企业信息,对有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防范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信用监管的震慑作用。过去,部门对失信企业的约束往往局限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领域,受制于部门间信息不互通、信息化建设不同步等原因,缺乏实施联动约束的手段和载体,更多是个案惩戒,对失信企业的震慑力有限。《办法》明确升级改造现有的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模块。需要对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由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并将备忘录注册到联合惩戒模块。发起部门通过模块,向参与部门实时推送失信企业信息。参与部门在业务办理时,登录模块单体或批量查询验证失信企业信息,如查询到属《备忘录》中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依法采取相应的约束限制措施,并通过模块反馈惩戒结果。目前,联合惩戒模块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市工商局率先与17个部门签署了《东莞市经营异常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备忘录》,《备忘录》参与部门成为首批上线应用的部门。下来,各监管部门也将在更多的监管领域探索跨部门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并嵌入到联合惩戒模块。各部门、多领域环环相接,全方位实施信用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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